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偷渡、惡劣 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13.20條 (將3年寬限期改為7年,張漢忠 何權峰 簡煥宗 曾俊傑 李雅靜 林宛蓉 議員提案) 居民痛苦再度延長 非法夜市攤販繼續營業,對高雄市政府、市議會沈痛抗議

偷渡、惡劣 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13.20條 (將3年寬限期改為7年,張漢忠 何權峰 簡煥宗 曾俊傑 李雅靜 林宛蓉  議員提案)

居民痛苦再度延長 非法夜市攤販繼續營業

對高雄市政府、市議會沈痛抗議,高雄市政府 市議會就只會一味幫違法攤販護航,

不顧受夜市影響居民的權益,連居民公聽會都沒有召開,就惡劣、偷渡此修正案

議會公報 第40-47頁

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13.20條 (將3年寬限期改為7年,張漢忠議員提案) (104年12月8日議會通過,105年1月28日,已公告)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215

提案人何權峰連署人簡煥宗、曾俊傑
案由建請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3條及第20條條文」草案。

很令人失望,在去年104年12月8日,高雄市議會已經通過修改,把寬限期由3年改為7年,由張漢忠議員提出,在105年1月28日,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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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議員漢忠:(第40頁)
關於這條文,我跟各位解釋一下。這條自治條例在合併後有延長3 年,到今年10 月到期。何議員考量到時間,提案延長2 年。總共3 年加2 年共5 年,我認為延長至7 年的時間才夠彈性,足以符合夜市以及民眾互動。向大會報告,在這裡向議長、議會同仁徵求,期望能將時間延長至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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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張漢忠議員外,另外其他議員的發言,請大家可以仔細看一下,到底是誰在挺這些違法的攤販,這些漠視法規的議員、不顧違法攤販夜市影響所及居民生活的議員,大家一定要看清楚,選票掌握在自己的手裡。


居民的line group:
19:00  我們是合法,違規攤販本就是非法,何以合法者要找議員去和非法攤販喬?

19:08 上街頭是對不法的抗議,如果現在不站出來,那就等到攤販連署成氣候時再站出來吧!

19:19 合法的發聲,表達意見是民主時代的權利,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不住在這裏的人有權力決定可以在我們這裏作生意?而且把一切髒污,噪音,阻礙交通和蚊子都留下來?

19:26 民意代表是立公衆規範,不是領公餉作私人保全!

19:34 公權力不張,議員討好選民,考慮政治前途才是問題所在

21:43 這些問題議員應都知道,現在是誰發聲誰為我們討公道。我們的委曲與憤怒在群組中也只有我們自己知道。我們如何發聲,例如我們自己刊登報紙的廣告面,或星期一時在一德路口放廣告抗議招牌,這些諸多事情也需要召集人,或募款等等。對不起,我看了大家的無奈,講一下自己的想法,若有不妥,也請原諒。

11:22  我們憤怒的聲音,不只在這個 line群組,也在這裡持續對外發聲, http://labormarket1.blogspot.tw/ ,這就是當時成立blog的用意,記錄並且對外發出。若是召集人或是募款的事,過度集中也不是好事,我們每個人都出力,每個人都是召集人,我們每個人出一份心,就是出一份款,若是真的有需要費用,已經有住民私底要捐款,但是我覺得到時候我們分工合作,就是一個大團結。

11:25 攤販們知道要去找這些議員,張漢忠,何權峰,簡煥宗,曾俊傑,林宛蓉,李雅靜 議員來幫他們把3年再延為7年,我們要好好記住這些人的名字。因為他們,讓我們住戶的痛苦,再度延長。

11:28 除了以上這些行動外,難道我們都不想親自站出來,給予高雄市政府,沈痛的抗議嗎?我們就是這麼習慣、自然的,坐以待斃?忍受這些不合理的事?我們自己不爭,別人就整碗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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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屆第2 次定期大會第47 次會議 (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8 日上午11 時24 分)
高雄市議會公報初稿 第 44 期
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18 日出版
高雄市議會編印 第47 次會議
議會公報 第40-47頁

本會法規委員會李專門委員石舜: 
議員提案編號 1、類別:法規、提案人:何議員權峰、案由:建請修正「高
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草案。
修正條文: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
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
之次日起五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
營業。委員會審查意見:照修正條文通過。請審議。 

主席(康議長裕成): 

關於這條文,張議員漢忠,請發言。 

張議員漢忠:
關於這條文,我跟各位解釋一下。這條自治條例在合併後有延長 3年,到今
年 10月到期。何議員考量到時間,提案延長 2年。總共 3年加 2年共 5年,
我認為延長至 7年的時間才夠彈性,足以符合夜市以及民眾互動。向大會報
告,在這裡向議長、議會同仁徵求,期望能將時間延長至 7年。 

主席(康議長裕成): 
張議員,你的意思是要提修正案?〔是。〕時間照原案改為 7年,針對張議
員修正案,有沒有人附議?好附議。林議員有意見嗎? 
請主管機關說明,主管機關在嗎?曾局長。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路外蓮池潭攤集場,土地取得使用權是較為單純。各位議員現在都很關心馬
路上、一般使用道路的問題,現在問題癥結在於同意書取得,張議員也清楚同
意書取得部分,同意書取得確實需要時間溝通。感謝各位議員早上通過 2場提
案,其中梓官蚵仔寮因周邊人行道屬於交通局管轄,而交通局也同意。另外一
個茄萣大發路有部分屬於養工用地,有部分是店家門口,所有店家同意書都有
拿到,在這樣的條件下,只要經發局接到這種案子,經過的程序我們都會加速
辦理,以取得議會同意受權繼續營業。跟議員報告,如果不繼續延長,目前大
高雄轄區內,路內攤集場有小、有大,我們稍微統計後,扣掉今天早上通過合
法,還有 66場。大部分集中於原高雄縣範圍內。如果延長時間,可以提高這
些攤販取得合法地位的機會。 

張議員漢忠:

謝謝。 

主席(康議長裕成): 

局長就是贊成給這些攤販更充裕時間去準備。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希望這段期間還在路上的攤集場,在不妨礙交通下,因取得合法地位需要一
定過程,包含環境整潔、秩序建立,可以參考合法通過之攤集場,並做更多改
善,才有機會適用這部法令。 

主席(康議長裕成): 
先處理張議員漢忠修正案,修正為 7年,因附議人數也達法定人數,已成案。
(敲槌決議)請討論,林議員宛蓉,請發言。

林議員宛蓉:
針對局長剛剛提及內容,有哪幾場店家取得同意書以及還未取得,現在是檢
討的時間,設立擺攤的人與居民意見不相同,取得同意書同時,需兼顧兩方,
要取得同意書的人與居民對於出入口意見相互牴觸、違背,故這次檢討時,是
否應該有一定準則、規範,不超過道路多少範圍,讓行人、車輛得以通行。
也很支持攤商,身邊有許多親人、好友從事攤商工作,以及支持者。也有居民
提及攤商之擺設,他們有時迷迷糊糊就給同意書,當居民遇到瓶頸、困難也沒
有機會發聲、反映主張。我曾經聽過這樣的案例,雖然拿到同意書,但是攤販
將攤位擺到讓民眾要送孩子看病卻車子出不去的情形,這樣會衍生很多問題。
所以一些細節問題,本席要要求市場管理處,在一些細節上,如果兩方面沒有
想到的,你們就更周延一點。當然擺路邊攤的弟兄姊妹都很辛苦,也給我們很
多方便,譬如買東西、吃東西都很方便,在合法的範圍內,政府要更周延一點
會比較好,不要有紛爭,假如又衍生出一些紛爭就不好了,我是這樣建議。 

主席(康議長裕成): 

李議員雅靜先發言,然後是蔡副議長。 

李議員雅靜:

局長,目前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實施到現在已經多久了? 

主席(康議長裕成): 

曾局長,請說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到今天是三年又將近一個月。 

李議員雅靜:

三年一個月,你們一共合法通過幾場?包含今天的。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路外的有 3場,路內的有 2場。 

李議員雅靜:
三年一共通過 5場,對不對?〔對。〕如果照議員提案的再延長 2年,你可
以有把握讓幾場通過?你的目標數多少?目前一共 66場還沒有通過,對不
對?這 2年內你打算全力輔導幾場通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剛才前面幾位議員有問過了…。 

李議員雅靜:

你有沒有目標數?回答我就好了。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我可不可以說明? 

李議員雅靜:

你先回答我。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這一件事情我是被動接受申請的。


李議員雅靜:

你也可以輔導,不是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這個法令經發局是被動接受申請的。 

李議員雅靜:
是,剛剛也有議員提到,是不是可以延長變為四年?如果給你四年的時間,
剛剛本席也有聽到你是贊成的,本席也是贊成,最好可以永遠無止盡的,然後
你們就一直輔導,讓他們真的可以就地合法接受市府所制定的自治條例,讓他
們可以就地合法,而且是有秩序又不會髒亂,也不會無限擴張的,用這個辦法
來規範他們,還給我們一個比較乾淨整齊的攤販市集,這才是我們想要的。如
果延長四年,你又有多少把握可以讓這些攤販市集就地合法,你的目標數是多
少?你總要有個目標數啊!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這一件事情的法令設計,就是主管機關被動的接受這些攤集場的申請,整個
法令的精神就是如此。

李議員雅靜:

所以你們沒打算要輔導這些臨時攤販,任他們自生自滅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話不是這樣子說的。 

李議員雅靜:
如果他們都沒有人輔導,也都沒有人主動輔導的狀況之下,任他們自生自滅
嗎?是這樣的意思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李議員,我覺得你這是故意…。 

李議員雅靜:
在你們還沒有把公有市場弄得更完善的同時,你們要讓這些臨時攤販集中場
自生自滅嗎?還是讓他們無限擴張,讓我們的環境,也讓我們的市容更亂呢?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剛才的討論裡面有指出一件事,這些攤販的存在固然有一些歷史的淵源,但
他們也可能和周邊的交通或既有的店家、住家產生一些衝突,而這個法令…。

李議員雅靜:
你最困難的大社那一場都能夠去解決了,我不相信高雄市還有哪一場比這裡
還複雜。所以你們完全沒有目標數,你為什麼要請議員幫你背書這種東西呢?
還讓我們議員去提案呢?你自己都沒有目標啊!還是局長你完全都不懂?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我再說明一次。 

李議員雅靜:
你要不要換處長回答?其實你提這個案子出來的時候,我相信你就已經有目
標,你想要讓這些業者安心在高雄市可以有個生存空間,你應該有一定的目標
數,不然你幹嘛訂這個自治辦法呢?你們毫無目標嘛!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不是,我再說明一次,縣市合併的時候,既有原高雄市事實上有很多經過市
議會授權而存在的臨時攤販集中場…。 

李議員雅靜:
但這個和你們原先在法規小組向我們報告的時候,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本
席是法規小組成員,這個東西是我審的,當初你們報告的東西和你們現在做的
東西完全是背道而馳,你們根本就沒有在輔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你可不可以說明具體一點? 

李議員雅靜:

教育局是不是屬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是不是屬於高雄市政府,為什麼你不

願意去協調呢?同意書就剩下他們兩個單位而已,為什麼你不願意協調呢?最
困難的大社我們都可以完成了,反而是最簡單的,他們也願意配合,連地方回
饋都有了,你們卻不願意幫忙,難不成你們要讓他們無限擴張嗎?現在就是這
樣,你們知道嗎?局長,要怎麼處理?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議員,第一點,我不知道大社哪一個臨時攤販集中場已經通過了,這是第一
個部分。 

李議員雅靜:

現在大社風景區不是已經通過了嗎?這是你剛才自己說的啊!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我們今天送進來的是梓官和茄萣。〔…。〕向議員報告,我再說明一次,這
個法案的立法精神是臨時攤販集中場組織一個自治的組織,然後來向政府申
請,這個法律的規範是這樣。 

主席(康議長裕成): 
延長 3分鐘。局長,只要有來申請,你就要全力輔導,李議員的意思應該是
這樣,對不對? 

李議員雅靜:

對,沒錯。

主席(康議長裕成): 

只要他來申請,你就要全力輔導讓他過關,李議員的意思應該就是這樣。 

李議員雅靜:

沒錯,謝謝議長。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我也向議長說明,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子,因為這裡面有不同社會…。

李議員雅靜:
你們一開始這個辦法通過的時候,你們還有請顧問公司,我承認你們一開始
真的是全力以赴有在輔導,可是後來顧問公司…,你們不曉得和顧問公司怎
樣,我不知道,你們就是擺爛啊!你們當初是這樣說:「你們會請顧問公司來
輔導這些臨時攤販集中場,讓他們可以就地合法。」你如果又給我搖頭的話,
我真的就要拜託議會調錄影帶和錄音帶出來了,本席在小組問的和你自己回答
的都有,不要和我辯,這個是大家關心的事情,它是和我們的環境、未來的生
活有關係的東西,這個不容許你這樣開玩笑反覆無常的。請正面回答我,有事
情的話,清楚的說出來大家好商量。你知道為什麼議員同仁還要再提出這個案
子嗎?因為大家都很關心這些攤販何去何從,你是要讓他們亂竄,還是我們來
輔導他們,讓我們的市容更整齊,也讓我們的環境衛生更好,大家採買時也能
更安心。我知道你們還有幾個辦法,譬如高雄市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裡面,
還有規範攤販未來的食用油流向都要通報,環環相扣,很好啊!問題是,你們
自己不要全力以赴輔導他們,我就覺得為什麼要叫議員來幫你背書呢?這個真
的和你原本要立這個法的時候,那種感覺是完全不對的,怎麼你們是被動的?
明明你們是主動的,不然他們怎麼會知道。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我可以說明嗎? 

李議員雅靜:

請說。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現在的狀況是,臨時攤販的形成,我應該前面一直在說明這件事,我要講的
是攤販的經營成本與租用店面來經營,相對來講比較低的,如果它和周邊生
活、交通有衝突的話,所以這個是我的看法,這個條例在這個地方,我們有申
請、有組成自治會,誠如議長所說的,我們也願意幫忙,而我們也做很多努力,
但是同意書是關鍵,這是民主社會最關鍵的事情。 

李議員雅靜:
是嘛!如果像你剛剛說的,同意書是一個關鍵,前面你向別的議員有解釋
了,剩下哪些公部門的同意書你會全力以赴幫忙,試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和工
務局,是不是高雄市政府的?是。你可以全力以赴幫忙嗎?可以嗎?簡單回答
我,可以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李議員,我這樣說,教育局沒有出具同意書,有教育局的理由,也有學校家
長會的理由。 

李議員雅靜:

你回答我,議會這樣敲過、通過以後,你可以幫忙協助通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我一直不斷向李議員說明,這件事情關鍵在同意書。只要同意書過,前面 2
場包括大發也好,包括我們剛剛講的大發路,茄萣大發路跟梓官蚵仔寮,其實
我們不斷的就在做這件事,取得同意書以後我們是全力在做輔導的工作,這件
事情是這個樣子,沒有錯。關鍵在同意書。〔…。〕 

主席(康議長裕成): 
議員,我們共同來監督,因為現在先討論,要不要再延 4年?再延 4年,
是從今年起再延 4年,最主要是讓攤商還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因為我們也希望
他們能夠合法化。那在申請的過程,拜託曾局長,最難的是兩邊的私人土地,
私人所有權人的同意書,這個最難,這個公權力不適合介入,只要他們具備了
所有的同意書之後,其它的細節應該是比較容易溝通,這個部分你們應該要全
力的輔導。但是取得同意書,那是私人的土地,私人所有權人,這個部分。〔…。〕
不管怎樣,同意書的部分,公權力不適合介入,但是後面的所有程序應該要儘
量的輔導,先把再延 4年的部分處理過。還有蔡副議長發言。 

蔡副議長昌達: 
簡單說,就是要讓你延 2年,延 2年再加 2年是讓你們緩頰,讓大家拿到同
意書,你如果可以取得同意書,當然就合法化。這是原高雄縣的歷史共業,像
我們那邊也有很多夜市、很多菜市場,路邊攤排一堆,你如果取得旁邊的同意
書,當然向經發局申請就沒有問題。2年我們覺得太快、太急迫了,張議員漢
忠才會提再延 2年,呼籲讓辛苦人家在擺路邊攤的,讓他們一個緩衝,再跟這
些地主溝通,跟這些鄰居溝通,我來這裡就是為了生計的問題,若同意就申請
合法化;如果沒有同意,當然就沒有辦法。所以目前是茄萣和梓官可以輔導他
們取得同意書,如果沒有取得,他們也無法合法化,這是正確的。因為急迫性
,2年太急,我也是希望再延 2年,如果沒有辦法取得同意書,取得大家的共識,
就沒辦法合法化。 

主席(康議長裕成): 
本案也要謝謝何議員權峰提案,他有注意到這個攤販臨時集中場的 3年時間
已經到期了,有必要再延,讓所有的攤商有商機,然後在過程中也希望經發局
能夠輔導。不過本案因為張議員漢忠說延 2年不夠,再來延 4年,讓他們更好
做事。所以目前我們的修正案是張議員漢忠的 7年,7年就是從今年起再延 4
年。針對張議員漢忠的提案,剛剛已經有附議了,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
有。修正通過。(敲槌決議) 
謝謝何議員權峰能提這個案子。接著第十三條。 

本會法規委員會李專門委員石舜: 
刪除第十三條。委員會審查意見:第十三條修正為:攤販臨時集中場設於道
路範圍外者,應設置停車場、廁所及排水系統;其設於道路範圍內者,應規劃
之。攤販臨時集中場不得設置固定式攤架、攤棚或加設門窗。但設於道路範圍
外並依法取得其他設置許可者,不在此限。說明:修正通過。請審議。 

主席(康議長裕成): 

各位同仁,第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林議員宛蓉,請發言。 

林議員宛蓉:
針對第十三條,請處長說明一下。這個是攤販臨時集中場因設置停車場、廁
所及排水系統。例如前鎮那個,它不算是…。

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處林處長麗英:

前鎮是原來合法設置的攤集場。 

林議員宛蓉:

合法的,好。 

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處林處長麗英:

對。 

主席(康議長裕成): 
所以沒有影響嘛!前鎮沒有影響。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審
查意見通過。(敲槌決議) 

本會法規委員會李專門委員石舜: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攤販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在規定時間、
地點外營業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二、不得有妨礙市容、交通、衛生、商業秩
序及消防安全之行為。三、不得損害公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備。四、不得存
放油料、易燃物或爆炸物品。五、應於適當處所備置不漏水有蓋容器儲存廢棄
物。六、攤架、攤棚應依管理委員會規定之規格辦理。七、飲食類攤販應設置
適當之油煙處理及臭味防制措施。八、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
保持環境清潔,營業地點及周圍地區,應有專人負責打掃。九、道路範圍內攤
販臨時集中場營業時間結束時,應將攤架、攤棚移除,並清理現場。攤販營業
設備及擴音設施,應符合噪音管制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飲食類攤販之食品與食
品之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委員會審查意見:照修正條文通過。請審議。 

主席(康議長裕成): 

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照修正條文通過。(敲槌決議) 

接著進行三讀。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
二十條文修正,現在進行三讀,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三讀通過。
(敲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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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1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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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105.01.28
公布字號:高市府經市字第10407285700號 
異動性質:修正
施行日期:105.01.28
主  旨: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13.20條
法規名稱: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13.20條
法規內文: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
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
之次日起七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
續營業。

第 十三 條  攤販臨時集中場設於道路範圍外者,應設置停車場、廁所及
排水系統;其設於道路範圍內者,應規劃之。
攤販臨時集中場不得設置固定式攤架、攤棚或加設門窗。但設於道路範圍外
並依法取得其他設置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攤販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規定時間、地點外營業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二、不得有妨礙市容、交通、衛生、商業秩序及消防安全之行為。
三、不得損害公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備。
四、不得存放油料、易燃物或爆炸物品。
五、應於適當處所備置不漏水有蓋容器儲存廢棄物。
六、攤架、攤棚應依管理委員會規定之規格辦理。
七、飲食類攤販應設置適當之油煙處理及臭味防制措施。
八、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營業地點及周圍
地區,應有專人負責打掃。
九、道路範圍內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時間結束時,應將攤架、攤棚移除,並
清理現場。
攤販營業設備及擴音設施,應符合噪音管制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飲食類攤販
之食品與食品之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
及有關法令規定。













  • 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三.二十條.doc
  • 資料來源: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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