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銘賜議員 市政總質詢_影片連結
108-11-14 瑞北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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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各部門業務質詢及答復
財經部門業務質詢及答復─第2屆第5次定期大會財經部門業務質詢(議員質詢書面答復)
25卷5期
樂華夜市告贏 新北市,但本 市攤販自治條 例的修改事情 一直沒下文。
經濟發展局
一、本市合併改制後,制定「 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 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 治條例),並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公布施行,目前依 同自治條例規定,攤集場 區分為道路範圍內及道路 範圍外 2 種,其中道路範 圍內之攤集場申設,須為同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 在者方可提出,同時須先 取得攤位所緊接面臨或座 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 人之書面同意。對照於新 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集 合攤販管理辦法」第 4 條 規定,集合攤販申設,僅 須提出緊臨設攤路段該側 百分之六十以上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書一節,經洽 新北市政府市管處表示, 該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目 前僅適用攤販管理辦法加 強管理)因涉有攤集場審 查費及規費收取等相關規 定,故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該市議會尚未審議通過 )。
二、本市 101 年 11 月 12 日制 定同自治條例時,係考量 原高雄市議會同意設置之 攤集場,如六合、光華夜 市等,該路段店家前攤販 係不需取得緊臨之建物或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即可 設攤營業,以致迄今攤販 與店家爭議不斷,近來因 地價稅調漲,夜市後方店 家出租率不高及出售不易 ,因此,常常透過民意代 表出面協調攤販與店家出 入口通道問題,故不易取得共識。
三、道路範圍內之攤集場設置 ,對當地住戶及來往車輛 具有一定程度之衝擊影響 力,如何維護設攤路段範 圍內住家權益、環境衛生 、交通秩序及居民生活品 質等前提下,又能兼顧攤 販生計,二者之間需取得 平衡點,反之,將遭到該 路段居民強烈反對,衍生 眾多爭議,故對於是否調 降店家書面同意書之比率 ,因現在民眾對環境及居 住品質要求愈來愈高,故 宜針對不同攤集場生態從 長計議,本府經發局建議 於 106 年 5 月舉行公聽會 謀求各方共識後,逐步推 動攤集場籌設事宜,以同 時兼顧攤販生計、所有權 人權益暨促進地區和諧發 展。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四次定期大會
議員質詢書面答復
第2屆第4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2)
24卷5期
http://cissearch.kcc.gov.tw/system/bulletin/View.aspx?scan=1&BulletinSN=237756&pages=8964#pdfStart105.12.20
周玲妏議員
目前夜市攤販 要合法化有條 款,但需要百 分之百當地的 住戶同意,高 雄市有讓攤販 合法的落日條 款實施共五年 ,直到現在還 有兩年,希望 像是每天經營 的夜市,不需 要取得百分之 百同意,能否 比照新北市送 取得百分之六 十同意書進議 會,夜市則分 兩方向,每天 經營的夜市, 不需要到百分 之百住戶同意 ,能降一點, 而一天性的夜 市則是能降至 百分之五十或 六十,讓夜市 能取得合法的 登記,否則再 過兩年也無法 讓一位攤販取 得合法登記。
經濟發展局
一、本市合併改制後,制定「 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 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治 條例),並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公布施行,目前依同 自治條例規定,攤集場區 分為道路範圍內及道路範 圍外 2 種,其中道路範圍 內之攤集場申設,須為同 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 者方可提出,同時須先取 得攤位所緊接面臨或座落 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 之書面同意。對照於新北 市政府訂定「新北市集合 攤販管理辦法」第 4 條規 定,集合攤販申設,僅須 提出緊臨設攤路段該側百 分之六十以上建築物所有 權人同意書一節,經洽新 北市政府市管處表示,該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目前 僅適用攤販管理辦法加強 管理)因涉有攤集場審查 費及規費收取等相關規定 ,故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該市議會尚未審議通過)二、本市 101 年 11 月 12 日制 定同自治條例時,係考量 原高雄市議會同意設置 之攤集場,如六合、光華 夜市等,該路段店家前攤 販係不需取得緊臨之建 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即可設攤營業,以致迄 今攤販與店家爭議不斷 ,近來因地價稅調漲,夜 市後方店家出租率不高 及出售不易,因此,常常 透過民意代表出面協調 攤販與店家出入口通道 問題,故不易取得共識。 三、道路範圍內之攤集場設置 ,對當地住戶及來往車輛 具有一定程度之衝擊影 響力,如何維護設攤路段 範圍內住家權益、環境衛 生、交通秩序及居民生活 品質等前提下,又能兼顧 攤販生計,二者之間需取 得平衡點,反之,將遭到 該路段居民強烈反對,衍 生眾多爭議,故對於是否 調降店家書面同意書之 比率,因現在民眾對環境 及居住品質要求愈來愈 高,故宜針對不同攤集場 生態從長計議,在謀求各 方共識後,逐步推動攤集 場籌設事宜,以同時兼顧 攤販生計、所有權人權益暨促進地區和諧發展。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四次定期大會
各部門業務質詢及答復
財經部門業務質詢及答復─第2屆第4次定期大會財經部門業務質詢(議員質詢書面答復)
24卷5期
http://cissearch.kcc.gov.tw/system/bulletin/View.aspx?scan=1&BulletinSN=237718&pages=7606#pdfStart105.11.17
周玲妏 議員
一、台灣夜市 的定義為 何? 二、高雄有多 少夜市合 法? 三、本市攤販 申請管理 辦法能否 比照新北 市調降同 意比例?
經濟發展局
一、夜市是台灣傳統庶民文化 ,目前尚無明確之定義, 通常係由攤販聚集形成之 街區,提供消費者方便購 物、飲食及遊玩之場所。 台灣夜市是最受民眾歡迎 之夜間活動,也是各國觀 光客來到美麗的台灣,必 走的景點之一。
二、本市合併改制後,制定「 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 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治 條例),並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公布施行,目前本市 經市議會同意暨本府核准 設置之夜市計 14 處,其中 合併改制後,依向自治條 例規定提出申設,經本府 核准之夜市有金鑽、凱旋
及新岡山 3 處。
三、依同自治條例規定,攤集 場區分為道路範圍內及道 路範圍外 2 種,其中道路 範圍內之攤集場申設,須 為同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 存在者方可提出,同時須 先取得攤位所緊接面臨或 座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 理人之書面同意。對照於 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 集合攤販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集合攤販申設, 僅須提出緊臨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六十以上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書一節,經 洽新北市政府市管處表示 ,其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與攤販管理辦法有別)尚 未完成立法程序(該市議 會尚未審議通過),故相較 於本市 101 年 11 月 12 日 制定同自治條例等,係考 量原高雄市議會同意設置 之攤集場,如六合、光華 夜市等,該路段店家前攤 販係不需取得緊臨之建物 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即 可設攤營業,以致迄今攤 販與店家爭議不斷,又, 道路範圍內之攤集場設置 ,對當地住戶及來往車輛 具有一定程度之衝擊影響 力,如何維護設攤路段範 圍內住家權益、環境衛生 、交通秩序及居民生活品 質等前提下,又能兼顧攤販生計,二者之間需取得 平衡點,反之,將遭到該 路段居民強烈反對,衍生 眾多爭議,故對於是否調 降店家書面同意書之比率 ,宜針對不同攤集場生態 從長計議,在謀求各方共 識後,逐步推動攤集場籌 設事宜,以同時兼顧攤販 生計、所有權人權益暨促 進地區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