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是那位議員挺違法攤販?連公家的地都想上去擺攤販?不需要政府同意?讓她下架!

黑心攤販和議員,竟敢想取消「公有土地的同意權」直接想擺上勞工公園或是復興國小旁地,讓黑心夜市直接就地合法?天兵議員!那以後直接到市政府擺攤好了

這樣的議員怎可讓她連任?非讓她下架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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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會 議 紀 錄(第 6 次定期大會)
第 2 屆第 6 次定期大會第 49 次會議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10 時 4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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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法規委員會劉專門委員義興: 請看封面 b9 議員法規提案。請看 5-1 頁「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應由設攤範圍內 三十家以上之攤販為發起人,並先取得攤位所緊接面臨或座落私有店家與 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書面同意後,檢具申請書、發 起人名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管理規約草案及攤販臨時集中場範 圍位置圖,交由主管機關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 報周知。 委員會審查意見:本案送大會公決。請審議。 

主席(康議長裕成): 本案送大會公決,請召集人說明。 

本會法規委員會第二召集人張議員豐藤: 向大會說明,因為這個案子由李議員雅靜提案,將現行條文第五行的「座落 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前增加『私有』,也就是表示公有土地沒有 在取得同意的範圍內,這個修正案在很多學校跟家長會都有不同的意見有待整 合;第二個,公有土地像公園、道路管理機關對所管理的土地合目的性使用與否,這個也必須要討論;在小組討論的時候有很多不同的意見,經發局也有不 同的意見,所以需要整合,這也是可以請經發局長做簡單的報告。 

主席(康議長裕成): 請經發局長來說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謝謝主席,謝謝各位議員,我簡單說明。這個提案基本上是參考台中市的版 本,台中市的版本裡面沒有明文寫到「需要市有土地之主管機關同意」這件事, 但我們去問了台中市政府,台中市政府事實上在實務審查會的時候一定會要求 相關公務機關列席表示同意,才會核准設置,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們相較於六都裡面其他縣市的草案,因為有些還沒有通過或已經 成案的法案,基本上其他縣市都是採許可年限制,就是三年同意一次或六年同 意一次,只有高雄市政府最早提出來的,我們沒有這個許可年限制,相對於整 個法案的平衡感來講,我們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是比較平衡的作法,當 然未來法規要整體來做修正的考慮時,我們再來做新的評估,謝謝。 

主席(康議長裕成): 好,本案既然是送大會公決,那麼各位同仁要有一個具體的主張,有沒有什 麼人有意見的?簡議員煥宗,請發言。 

簡議員煥宗: 我還是有些疑問不懂,所以我還是要請教一下經發局局長,就是說原先訂定 的條文跟修正後的條文在現在整個攤販臨時集中場的管理會有怎樣的差別? 

主席(康議長裕成): 局長,請說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簡議員的問題舉簡單的例子來講,當這個攤販集中場原來存在於公園邊上或 是學校邊上,依照我們的現行條例必須取得學校用地主管機關(教育局)跟公 園用地主管機關(養工處)的同意,但如果這個條文做了如此變更以後,公有 地的同意權就會被取消,這是第一點,就是操作的狀況會變這樣。 第二個要跟議員報告,基本上攤販臨時集中場這個條例是排除其他,比方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等的適用,讓既有已經存在有一定歷史的攤集場能夠 保存在那個地方。攤集場能不能繼續維持?因為他不是商業型態的常態,是為 了尊重過去發展的歷史所存在的,你要讓他能夠維持,基本上需要取得土地所 有權人同意,這是一個比較合理的作法,要讓社會不同的意見能夠取得一個共 識來執行,如果單方排除了一些同意事實上可能也會造成比較多的糾紛。 

簡議員煥宗:
那麼我就直接聯想到,我想會去擺攤位的人也許就是在現實社會上生活中算 中下階層,他們會比較辛苦,你剛才讓我就直接浮出一德夜市,勞工公園那邊 會不會被這個條文所影響到?這個我也不清楚,所以是不是可以請局長再做個 回應? 

主席(康議長裕成): 請局長說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跟議員做說明,當然,如果這個條文是這樣子通過的話,以後他已經既存在 勞工公園旁邊的一些攤位是不需要再經過我們主管機關的同意就可以來申請 設置。 

簡議員煥宗: 所以他們可以…。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其實就是比較沒有那個,怎麼講,因為要整合所有的意見,所以 check balance 是很重要的,就是說你必須要把所有人的意見整合進來,取得一定程 度的同意,大家願意接受這個現況來賦予他法定存在的地位,排除道交條例等 等的一些管理,我想這樣會比較紮實、比較不會有日後的各種糾紛。 

簡議員煥宗: 我還是想問,如果加兩個字「私有」跟你們在管理之間到底會不會讓未來的 管理有困難?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跟議員報告,其實這個關鍵就是有沒有寫「私有」不是重點,重點是公有地 的同意權沒有了。公有地應該要有同意權,因為我們去問了台中,台中雖然沒 有寫明定說要公有地的主管機關同意,但是他在實務的運作上面就是一定會有 這個行政程序。 

簡議員煥宗: 我再舉我旗津的例子,旗津有個風車公園。〔是。〕他的管理機關是水利局, 如果這個過了的話,是不是可以不用經過水利局同意,我就可以去那邊擺攤位 嗎?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是的。

 簡議員煥宗: 那麼整個現行的管理會不會…。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這樣就會有狀況,我要跟議員說明一件事,也跟大會報告。這整個審查的機 制是會附帶條件去要求攤販怎麼整理,位置怎麼擺,就過去我們同意通過的都 是這樣明確要求的,如果沒有這個同意權機制的話,未來你也很難做附帶的要 求,所以這個部分也要跟議員做說明,各利害相關者的同意,這件事是促成一 個合理存在樣態的產生,所以沒有這個機制就會讓原來的平衡全部被打破。 

簡議員煥宗: 所以說因為這樣私有的關係,所以就排除了公有,就變成說公有的部分,我 們市政府相關主管單位就沒有辦法管理到。〔是。〕那麼我要問一下法制局局 長。如果說這樣的話,條文可能會有一個狀況就是他只說私有的要去做處理, 公有的沒有處理到,那麼未來相關的主管機關會不會有執法上面的困難? 

法制局陳局長月端: 這個一定會有的。第一個,依照這個修正條文就變成私有的部分要同意書, 公有的部分就不用去同意函。這個部分就造成以後如果是公有的部分,包括兩 個部分,一個是國有跟市有,你用這個市法規來規範國有的部分,這個是不適 合的;第二個部分,因為這個公有的部分常常會涉及到有關學校、醫院或者是 公園,你在這個地方設攤也不適合,所以如果你不需要經過公有同意函的部 分,因為不需要同意,所以後續的管理機制這部分就沒有辦法介入,謝謝。 

主席(康議長裕成): 好,再第二次發言,3 分鐘。 

簡議員煥宗: 如果說這樣會有管理上面的疑慮,我是主張還是按照現行條文,就是說大概 如果修正的話會有這樣管理上面的疑慮,國有跟市有土地面對到這樣會造成執 法上面或管理上面一個困境的話,那麼我這邊主張還是這個條文不要做修正, 依照現行條文,這是我的意見。 

主席(康議長裕成): 簡議員煥宗剛剛提案,他的具體建議照原條文通過,其實簡單講就是這個修 正不通過、不同意修正。你的意見就是不同意修正。〔對。〕 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有沒有附議的?好,不同意修正。各位同仁有沒有意 見?沒有意見,不同意修正。(敲槌決議) 今天的議程到此結束,明天早上繼續開會,散會。(敲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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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類:第 5 號
提 案 人:李雅靜 
連 署 人:陸淑美、童燕珍

http://cissearch.kcc.gov.tw/system/bulletin/View.aspx?scan=1&BulletinSN=238189&pages=3353#pdfStart

案  由: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草案。
說  明: 一、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申請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應由設攤範圍內三十家以上之攤 販為發起人,並先取得攤位所緊鄰或務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書面同意後,檢具申請書……,交由 主管機關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 二、然本條例實施以來,迄今已有四年六個月,依此條例而通過成功之 集中管理場僅有路邊攤販集中場二處(梓官區蚵仔寮觀光集中攤販 場及茄萣區興達港觀光集中攤販場),以及道路外之攤販集中場二處 (金鑽觀光夜市及凱旋觀光夜市)寥寥無幾。 三、究其原因,多在攤販務落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 人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申請,基於維護尊重國民私有財產權之觀念應 是適妥,然該土地建物如屬市有土地或政府單位,其負責人或管理 人却依個人傾向表達意見,未能配合政府政策,以致造成市府政策 自相矛盾而無法實施之現象。

辦  法: 一、參照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修正,以保 障私有財產權利。 二、修正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並先取得攤位所緊鄰或坐落」字句後 增列「私有」二字,使原第一項條文修正為「…並先取得攤位所緊 鄰或坐落私有之店家其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委員會審查意見:本案送大會公決。
大 會 決 議 日 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大 會 決 議 會 次:第 6 次定期大會第 49 次會議
大 會 決 議 內 容:不予同意修正。 
發 文 字 號:106.12.12 高市會法一字第 106070001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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