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有這樣的張議忠議員 就只會想讓違法的攤販就地合法 罔顧受害最大的鳳西國中 師生家長權益


高雄市議會公報 11 5 4190

104.10.7 張議員漢忠 鳳山五權南路攤集場是否可就地合法?相關程序是否符合「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經濟發展局 一、查鳳山區五權南路(鳳山大市集)攤販臨時集中場(以下簡稱攤集場)係「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治條例)101年八布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之攤集場,依同自治條例第7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爰五權南路攤集場目前由當地攤販籌組自治組織自主管理,同時按上開規定向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設置。二、次查五權南路攤集場按同自治條例第8 條規定,檢具申請籌設之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管理規約草案及攤集場範圍位置圖等相關資料,交由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八告程序,八告期間自104 9 14 日至104 10 13 日止,其目的係在汲取地方上各種不同意見,俾供本府攤集場申請審查小組審議參考。
三、由於五權南路攤集場於道路上設攤營業,鄰近鳳西國中、五甲國宅八園,按同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需先取得攤位所緊接面臨或座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書面同意,故本案申請設置攤集場需按同自治條例規定,取得本府教育局、工務局(新工處、養工處)等機關同意書,同時彙整當地居民相關意見,依規定辦理審查程序,交由審查小組審議參考並為准否之決定。

104.10.12
高雄市議會第2 屆第2 次定期大會教育部門業務質詢議員質詢事項答復表
104.10.23 高市府教中字第10437134400 號函復)

張議員漢忠 鳳西國中臨五權南路設置臨時攤販八告於10 13 日截止,學校不知情,請教育局協助與市場管理處協調。

教育局 一、有關本府經濟發展局104911日高市經發市字第10434821201 號八告於五權南路及國光路籌設「高雄市鳳山區鳳山大市集攤販臨時集中場」乙節,本局說明如下:經查明產權情形如下
五權南路部分:緊臨圍牆部分為鳳山區道爺廍段1024地號乙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廣場用地」,管理機關為「鳳西國中」。
國光路部分:道路與圍牆間為學校退縮地(鳳西國中管理之鳳山區道爺廍段10191021地號土地)。

目前使用情形:
該校五權南路側門巤右兩側皆為攤販占據及民眾停放機車,放學時,校內車輛及學生進出不便。該校國光路後門退縮地設置家長接送區,為攤販車輛占據,只好改由學校前門上下車,學生出後門即需走上車道,險象環生。

攤販將垃圾置放該校東側門(國昌路),並於學校圍牆裝設電源開關插座,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及校園安全。


二、鳳西國中已於1041013日函經發局陳述異議在案,本府教育局將視實際需要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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