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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監察院陳訴書 警政、市政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夜市受害居民對 高雄市政府 經發局曾文生局長 前鎮分局長陳德源 敷衍 怠忽職守 沈痛的抗議!


(警政、市政類)陳 訴 書 中華民國10531
受文者
監察院
陳訴人
性別
年齡
職業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一德夜市居民自救會



806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









代理人
(請檢附委任書)
性別
年齡
職業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陳訴人身分是否要求保密
þ 請保密
(請確實填載,未填載者以不要求保密處理)
□不要求保密
壹、請確實填寫下列事項,俾本院處理:
一、被陳訴機關(構)或公務人員
(說明:依憲法規定,本院職權行使對象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如被訴者非公務機關,或不具公務員身分,則非本院處理範圍)
高市警局前鎮分局陳德源分局長,高市經發局曾文生局長
二、陳訴事項曾否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
(說明:本院職權為事後監督性質,如所陳事項應先由權責機關〔如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處理者,本院得不予處理)
□未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理由:             
þ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請檢附機關函文影本供參)
三、陳訴事項是否仍於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中?
 (明:應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或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本院依規定得不予受理;又案件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或司法程序者,本院得不予調查。)
□是。                                                   
þ否。原因:þ未曾提起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
□相關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含再審、非常上訴)已告終了。(請檢附行政救濟機關決定書類、檢察署處分書類、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影本供參)
貳、陳訴事項:請依以下各點分段陳述一、事實經過(請敘明人、事、時、地、
物)。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違反那種法令?或有何不當之處)。三、具
體訴求。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含機關函文或司法機關裁判書類影本)
一、事實經過:
高雄市前鎭區每週一固定6pm12pm一德夜市(或稱勞工公園夜市)占用道路500公尺營業,共有近300攤,多年影響當地居民生活,污水倒入水溝,當地登革熱疫情長期延燒。占路營業,導致居民出入障礙,汽車完全無法自家門出入,若發生醫療緊急狀況救護車救援延宕(台北樂華夜市曾發生,附件1),火警發生消防車救災延誤(鹽埕區大新百貨火災攤販阻礙救災,附件2),攤販違反刑法第185條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9-2條阻塞逃生通道罪(北市消防局,附件2-1)、刑法304條強制罪和刑法302條妨害自由罪,多次致電高雄市政府1999以及市長信箱反應(1999陳情函,附件3),一直無有效處理。居民組成自救會去函高雄市陳菊市長、警察局長陳家欽、前鎮分局長陳德源、復興路派出所長黃鼎元,以及攤販的主要權責單位經發局長曾文生。以上機關敷衍了事,經發局長推給警察局,警察局推給前鎮分局和復興路派出所,然後對一個每週一定期300攤、占路500公尺的夜市採取「不定期取締」,(政府機構回函含前鎮分局,附件4),前鎮分局說來開了166張罰單,其實是長久以來累積數量,因為每週一只是象徵性開個幾張,連攤販們私下都說警察來開罰單當作交稅金一樣,$1200罰金,數攤共同分攤,開完單做個樣子,警察離開後,夜市正常營業一攤都沒有少。根本沒有如前鎮分局回函所寫「逐攤開罰單」,這是欺騙人民、欺瞞上司的情形!居民組成自救會自10412月底,透過書面(居民陳
情書,附件5)以及各種管道給以上機關時間處理夜市,2個月過去了,每週一一德夜市持續占用道路營業,完全不受警方敷衍的態度影響。警政和市政公權力仍然持續的漠視當地居民居住以及出入安全,無視居民的怒吼,105229日一德夜市照常占路營業這一天,居民正式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書。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1)   經發局長曾文生,無善盡攤販管理之權責,沒有輔導攤販,對於未經核准設置、違法一德夜市也沒有依法(以下)率領警政單位,對占用道路的攤販依法執法開罰,怠忽職守、瀆職。(高市經發局率領警方取締小港中安夜市,鳳山國宅早市,附件6)(高市養工處會同警方拆除五福人行道攤販,附件7)
法源: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未經核准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處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2)   高市前鎮分局長陳德源,對於轄區內的違法一德夜市,儘管經發局長已經函轉前鎮分局處理,居民也多次書面要求警察公權力介入,仍然無依法執法(以下),怠忽職守以「不定期取締」來取締「每週一定期定時固定地點」的違法夜市,以「敷衍了事局部開罰單」,讓夜市攤販得以有僥倖心態繼續占路營業,讓攤販們覺得收到罰單就像繳稅金一樣,公權力蕩然無存,這是怠忽職守、瀆職。(105215日,28日沒有開任何一張罰單,300攤販照常營業,一攤都沒有少) (高市養工處會同警方拆除五福人行道攤販,附件7)
法源:警察人員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0款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告發,攤棚、攤架沒入之。
三、具體訴求:
經發局長曾文生,前鎮分局長陳德源,依法1)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把每週一晚上全部違法攤販驅離一德路,把道路還給用路人,還給居民一個安全、乾淨衛生的環境。如附件6,附件7所示,高雄市經發局可以率領警政單位取締中安夜市、鳳山國宅早市,高雄市養工處可以率領警政拆除大統百貨騎樓攤販,為什麼對一德夜市旁受害居民訴求如此的敷衍怠惰?如果以上二個市政單位,把每週一持續存在運作300攤的一德夜市當作已經有處理了,那高雄市政府實在可以廢掉了。
四、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台北樂華夜市曾發生,附件1),(鹽埕區大新百貨火災攤販阻礙救災,附件2(北市消防局,附件2-1)1999陳情函,附件3(政府機構回函含前鎮分局,附件4) (居民陳情書,附件5) (高市經發局率領警方取締小港中安夜市,鳳山國宅早市,附件6) (高市養工處會同警方拆除五福大統百貨人行道攤販,附件7)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66 call 1999 這個高市經發局長曾文生可能沒睡飽?限期三年自己改成七年?還是經發局想對一德夜市攤販放水?

這個高市經發局長曾文生可能沒睡飽?限期三年自己改成七年?還是經發局想對一德夜市攤販放水?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73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
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
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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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為加強為民服務的品質,當您看完回覆內容後,請針對「市長信箱」的回覆內容填寫問卷,
 作為市府做進一步追蹤及滿意度評估,以了解該信箱是否發揮其積極功能。
來文者: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違法攤販夜市收害居民自救會Email:labormarket1@gmail.com
來文日期2016-01-27案件編號A-TB-2016-7058
承辦人蔡秉燁承辦人電話07-5362823
案件類別非屬前述各類的其他事項 - 其他
您的來信內容
來信反映前鎮區一德路週一夜市未經合法申請佔用道路違法營業,非法佔用停車格,汽車完全無法通行,嚴重影響用路人權益,恐影響醫療、火災救災,攤商污水直接倒入水溝,影響環境衛生,致使當地登革熱疫情長期延燒,長期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市府105年1月回覆表示「一德路夜市非核准設置之攤販集中場」「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警察局依權責處理」,居民長年受到夜市干擾生活,請市府於105年2月底前徹底解決一德路夜市攤販占路問題,不是敷衍了事,否則將收集相關事證告上監察院。(詳如書面)
我們的處理結果親愛的市民您好:
感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台端105年1月27日反映之事項收悉,市長非常重視,經交付本局妥處,茲將處理結果敬復如下:
有關台端反映本市前鎮區一德路夜市攤販占用道路設攤營業,並製造污水污染環境,嚴重影響當地交通秩序及社區公共衛生等情一案,查旨述路段攤販營業地點未經本市市議會同意暨尚未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治條例)所核准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次查該夜市為同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按同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七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爰目前當地攤販未經許可於道路設攤營業,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由本府警察局依權責辦理,並由本局持續輔導該攤集場依法辦理申設作業。
另有關攤販任意傾倒廢棄物(廢水、廚餘等)情事,事涉「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權責逕處。
倘若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局市場管理處蔡先生(電話:336-8333轉3768)聯繫,我們同仁將會再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曾文生 敬上

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為加強為民服務的品質,當您看完回覆內容後,請針對「市長信箱」的回覆內容填寫問卷,
 作為市府做進一步追蹤及滿意度評估,以了解該信箱是否發揮其積極功能。
來文者:宋先生Email:labormarket1@gmail.com
來文日期2016-02-01案件編號B-410422
承辦人蔡秉燁承辦人電話07-5362823
案件類別非屬前述各類的其他事項 - 其他
您的來信內容
陳菊市長,居民的聲音,您聽到了嗎?
我們的處理結果親愛的市民您好:
感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台端105年2月1日反映之事項收悉,市長非常重視,經交付本局妥處,茲將處理結果敬復如下:
有關台端反映本市前鎮區一德路攤販占用道路設攤營業,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一案,查旨述路段攤販營業地點未經本市市議會同意暨未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治條例)所核准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次查該夜市為同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按同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七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爰目前當地攤販未經許可於道路設攤營業,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由本府警察局依權責辦理。
倘若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局市場管理處蔡先生(電話:336-8333轉3768)聯繫,我們同仁將會再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曾文生 敬上
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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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者:王小姐Email:labormarket1@gmail.com
來文日期2016-02-01案件編號B-410424
承辦人蔡秉燁承辦人電話07-5362823
案件類別非屬前述各類的其他事項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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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市長,居民的聲音,你聲到了嗎?
我們的處理結果親愛的市民您好:
感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台端105年2月1日反映之事項收悉,市長非常重視,經交付本局妥處,茲將處理結果敬復如下:
有關台端反映本市前鎮區一德路攤販占用道路設攤營業,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一案,查旨述路段攤販營業地點未經本市市議會同意暨尚未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治條例)所核准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次查該夜市為同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按同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七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爰目前當地攤販未經許可於道路設攤營業,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由本府警察局依權責辦理。
倘若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局市場管理處蔡先生(電話:336-8333轉3768)聯繫,我們同仁將會再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曾文生 敬上
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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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市府做進一步追蹤及滿意度評估,以了解該信箱是否發揮其積極功能。
來文者:連小姐Email:labormarket1@gmail.com
來文日期2016-02-01案件編號B-410423
承辦人蔡秉燁承辦人電話07-5362823
案件類別非屬前述各類的其他事項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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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市長,居民的聲音你聽到了嗎?
我們的處理結果親愛的市民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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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反映本市前鎮區一德路攤販占用道路設攤營業,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一案,查旨述路段攤販營業地點未經本市市議會同意暨尚未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同自治條例)所核准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次查該夜市為同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按同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七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爰目前當地攤販未經許可於道路設攤營業,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由本府警察局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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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call 1999 經發局長曾文生 請最好如你回文所寫「本案賡續辦理中」 居民會賡續抗爭,直到違法一德夜市驅離為止!

說文解字,「賡續」為「持續不斷」的意思」
經發局曾文生局長,請最好如你回文所寫「本案賡續辦理中」,好好的向監委賡續說明
居民會賡續抗爭,直到違法一德夜市驅離為止!

高雄市市長信箱處理小組 mayor@kcg.gov.tw

10:04 (1 小時前)
寄給 

 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對於您的提議內容,在此先提供本階段辦理情形,我們仍積極持續處理您的案件,
 預計於2016-03-02前會再回復您最新的辦理情形,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來文者:連小姐Email:labormarket1@gmail.com
來文日期2016-02-01案件編號B-410423
承辦人蔡秉燁承辦人電話07-5362823
案件類別非屬前述各類的其他事項 - 其他
您的來信內容
陳菊市長,居民的聲音你聽到了嗎?
我們的處理結果親愛的市民您好:
謝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台端105年2月1日反映事項收悉,市長非常重視,交下本局處理,本案賡續辦理中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處承辦人蔡先生(電話07-3368333轉3768)聯繫,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曾文生 敬上
附加檔案無。

高雄市市長信箱處理小組 mayor@kcg.gov.tw

10:04 (1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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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對於您的提議內容,在此先提供本階段辦理情形,我們仍積極持續處理您的案件,
 預計於2016-03-02前會再回復您最新的辦理情形,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來文者:宋先生Email:labormarket1@gmail.com
來文日期2016-02-01案件編號B-410422
承辦人蔡秉燁承辦人電話07-5362823
案件類別非屬前述各類的其他事項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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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市長,居民的聲音,您聽到了嗎?
我們的處理結果親愛的市民您好:
謝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台端105年2月1日反映事項收悉,市長非常重視,交下本局處理,本案賡續辦理中。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處承辦人蔡先生(電話07-3368333轉3768)聯繫,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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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曾文生 敬上
附加檔案無。

高雄市市長信箱處理小組 mayor@kcg.gov.tw

10:04 (1 小時前)
寄給 

 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對於您的提議內容,在此先提供本階段辦理情形,我們仍積極持續處理您的案件,
 預計於2016-03-02前會再回復您最新的辦理情形,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來文者:王小姐Email:labormarket1@gmail.com
來文日期2016-02-01案件編號B-410424
承辦人蔡秉燁承辦人電話07-5362823
案件類別非屬前述各類的其他事項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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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市長,居民的聲音,你聲到了嗎?
我們的處理結果親愛的市民您好:
謝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台端105年2月2日反映事項收悉,市長非常重視,交下本局處理,本案賡續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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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曾文生 敬上
附加檔案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