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73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
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
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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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持續對本府施政的關心與建言!高雄市政府向來十分重視人民陳情及施政建議, 為加強為民服務的品質,當您看完回覆內容後,請針對「市長信箱」 的回覆內容填寫問卷, 作為市府做進一步追蹤及滿意度評估, 以了解該信箱是否發揮其積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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