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市政類)陳 訴 書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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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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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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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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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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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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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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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夜市居民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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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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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請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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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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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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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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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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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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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人身分是否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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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請保密
(請確實填載,未填載者以不要求保密處理)
□不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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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請確實填寫下列事項,俾本院處理:
一、被陳訴機關(構)或公務人員:
(說明:依憲法規定,本院職權行使對象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如被訴者非公務機關,或不具公務員身分,則非本院處理範圍)
高市警局前鎮分局陳德源分局長,高市經發局曾文生局長
二、陳訴事項曾否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
(說明:本院職權為事後監督性質,如所陳事項應先由權責機關〔如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處理者,本院得不予處理)
□未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理由:
þ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請檢附機關函文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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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訴事項是否仍於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中?
(說明:應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或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本院依規定得不予受理;又案件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或司法程序者,本院得不予調查。)
□是。
þ否。原因:þ未曾提起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
□相關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含再審、非常上訴)已告終了。(請檢附行政救濟機關決定書類、檢察署處分書類、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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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陳訴事項:請依以下各點分段陳述:一、事實經過(請敘明人、事、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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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違反那種法令?或有何不當之處)。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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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訴求。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含機關函文或司法機關裁判書類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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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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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鎭區每週一固定6pm至12pm一德夜市(或稱勞工公園夜市)占用道路500公尺營業,共有近300攤,多年影響當地居民生活,污水倒入水溝,當地登革熱疫情長期延燒。占路營業,導致居民出入障礙,汽車完全無法自家門出入,若發生醫療緊急狀況救護車救援延宕(台北樂華夜市曾發生,附件1),火警發生消防車救災延誤(鹽埕區大新百貨火災攤販阻礙救災,附件2),攤販違反刑法第185條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9-2條阻塞逃生通道罪(北市消防局,附件2-1)、刑法304條強制罪和刑法302條妨害自由罪,多次致電高雄市政府1999以及市長信箱反應(1999陳情函,附件3),一直無有效處理。居民組成自救會去函高雄市陳菊市長、警察局長陳家欽、前鎮分局長陳德源、復興路派出所長黃鼎元,以及攤販的主要權責單位經發局長曾文生。以上機關敷衍了事,經發局長推給警察局,警察局推給前鎮分局和復興路派出所,然後對一個每週一定期300攤、占路500公尺的夜市採取「不定期取締」,(政府機構回函含前鎮分局,附件4),前鎮分局說來開了166張罰單,其實是長久以來累積數量,因為每週一只是象徵性開個幾張,連攤販們私下都說警察來開罰單當作交稅金一樣,$1200罰金,數攤共同分攤,開完單做個樣子,警察離開後,夜市正常營業一攤都沒有少。根本沒有如前鎮分局回函所寫「逐攤開罰單」,這是欺騙人民、欺瞞上司的情形!居民組成自救會自104年12月底,透過書面(居民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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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書,附件5)以及各種管道給以上機關時間處理夜市,2個月過去了,每週一一德夜市持續占用道路營業,完全不受警方敷衍的態度影響。警政和市政公權力仍然持續的漠視當地居民居住以及出入安全,無視居民的怒吼,105年2月29日一德夜市照常占路營業這一天,居民正式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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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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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發局長曾文生,無善盡攤販管理之權責,沒有輔導攤販,對於未經核准設置、違法一德夜市也沒有依法(以下)率領警政單位,對占用道路的攤販依法執法開罰,怠忽職守、瀆職。(高市經發局率領警方取締小港中安夜市,鳳山國宅早市,附件6)(高市養工處會同警方拆除五福人行道攤販,附件7)
法源: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未經核准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處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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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市前鎮分局長陳德源,對於轄區內的違法一德夜市,儘管經發局長已經函轉前鎮分局處理,居民也多次書面要求警察公權力介入,仍然無依法執法(以下),怠忽職守以「不定期取締」來取締「每週一定期定時固定地點」的違法夜市,以「敷衍了事局部開罰單」,讓夜市攤販得以有僥倖心態繼續占路營業,讓攤販們覺得收到罰單就像繳稅金一樣,公權力蕩然無存,這是怠忽職守、瀆職。(105年2月15日,2月8日沒有開任何一張罰單,300攤販照常營業,一攤都沒有少) (高市養工處會同警方拆除五福人行道攤販,附件7)
法源:警察人員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0款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告發,攤棚、攤架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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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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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局長曾文生,前鎮分局長陳德源,依法1)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把每週一晚上全部違法攤販驅離一德路,把道路還給用路人,還給居民一個安全、乾淨衛生的環境。如附件6,附件7所示,高雄市經發局可以率領警政單位取締中安夜市、鳳山國宅早市,高雄市養工處可以率領警政拆除大統百貨騎樓攤販,為什麼對一德夜市旁受害居民訴求如此的敷衍怠惰?如果以上二個市政單位,把每週一持續存在運作300攤的一德夜市當作已經有處理了,那高雄市政府實在可以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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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台北樂華夜市曾發生,附件1),(鹽埕區大新百貨火災攤販阻礙救災,附件2)(北市消防局,附件2-1)(1999陳情函,附件3)(政府機構回函含前鎮分局,附件4) (居民陳情書,附件5) (高市經發局率領警方取締小港中安夜市,鳳山國宅早市,附件6) (高市養工處會同警方拆除五福大統百貨人行道攤販,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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