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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5 call 1999 養工處四維養護工程隊 是你們的頭腦「要修復」好嗎?整個北側勞工公園行人道都是攤販占用營業中 你們好意思說「已修復」?

案件編號:INS160111193
權責單位:養工處
通報事項:公園髒亂、佔用(一)
行政區域:前鎮區
通報日期:2016/1/11 下午 06:50:18
維修地點:勞工公園北側
反映內容:

渠反映該處內攤販擺攤及車輛停放,致附近居民無法使用,且經了解公園內禁止設攤營業,要求確實處理,建請查處。
處理前
處理情形
結案日期:2016/1/12 上午 07:50:54
管制狀況:解除管制
處理結果:

【主管解除管制】01/12 07:43 養工處四維養護工程隊值班人員 侯冀美小姐回報,已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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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 1999 養工處四維養護工程隊 是你們的頭腦「要修復」好嗎?整個北側勞工公園行人道都是攤販占用營業中 你們好意思說「已修復」?




#4 call 1999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超標準的 敷衍了事回覆

建議(檢舉)內容
案件編號 A-TB-2016-780日期 2016-01-04
地點 前鎮區勞工公園北側
內容 渠反映該處內長期有攤販擺攤及車輛停放,致附近居民無法使用,望局處加強取締,建請查處。
處理情形
分文日期 20160105完成日期 20160108
承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科室 四維養護工程隊
序號 01管制別 解除管制
承辦人 吳瑋琤承辦人電話 3421418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的反應本處已收到,有關建議之問題,本處已派員加強勸導及巡查,非常感謝您對市政建設的關心與支持,如您對本案仍有相關建言或疑問,歡迎電洽。(承辦人:吳瑋琤 聯絡電話:3421418轉1406) 敬祝 平安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處長吳瑞川敬上
附加檔案 無附件

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2 call 1999 無違法情事?這養工處人員不知道公園不能設攤,不能開上車子的嗎?法制教育缺乏?還是積非成是?

案件編號:INS160104216
權責單位:養工處
通報事項:公園髒亂、佔用(一)
行政區域:前鎮區
通報日期:2016/1/4 下午 07:47:15
維修地點:勞工公園北側
反映內容:

渠反映該處內攤販擺攤及車輛停放,致附近居民無法使用,建請查處。
處理前
處理情形
結案日期:2016/1/5 下午 08:46:54
管制狀況:解除管制
處理結果:

【主管解除管制】本案於01/04 22:16 養工處四維養護工程隊值班人員江明秀小姐回報:該處經查為周一夜市
固定攤販擺設,無違法之情事;本案不需回電故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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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法情事?這養工處人員不知道公園不能設攤,不能開上車子的嗎?法制教育缺乏?還是積非成是?

從以上官方回應,可以看出因為大家長期漠視不關心,當地居民的權利被犧牲了,1) 有空污說沒空污,2) 占用公園、馬路營業當作是正常化,3) 怎麼會有攤販噪音呢?

鄉親啊,你不站出來,是不會有人為你發言的,只會犧牲你的家園環境,當作他們下班後生活的小確幸啊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12.22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175310300號 令
第 十九 條  公園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三、未經許可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規停放車輛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妨礙交通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12.22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17531030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1.12.22
主  旨: 制定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園並維護公園設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公園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借用、移轉使用或管理之公園:各該借用、使用或管理之機關。
二、其他公園: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依都市計畫所設置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
二、非都市計畫土地合法供作公園、綠地或兒童遊樂場等供公眾遊憩場地。

第 四 條  管理機關得視公園之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各項設
施:
一、景觀設施。
二、休憩設施。
三、遊戲設施。
四、運動設施。
五、文教設施。
六、服務及管理設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設施或附屬設施。
公園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法令作多目標使用者,其設
施之設置得依其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主管機關得設審查會審議之;其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第一項設施之設置及安全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五 條  管理機關得接受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捐贈公園內各
項設施。
前項捐贈設施之種類、式樣及設置地點,由管理機關核定之。

第 六 條  公園周圍境界線設置之圍護物,應以植物或具視覺穿透性之耐
久性材料為之。

第 七 條  公園內之綠覆地,應占公園總面積五分之三以上。
前項綠覆地,指基地內未設置硬鋪面之綠地或水域。

第 八 條  公園之出入口及通道應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並應設置
引導設施、點字說明及其他必要設施。

第 九 條  公園應無償開放供公眾遊憩使用。但有特殊情形時,管理機關
得限制使用之時間或區域,並應於公園內公告之。

第 十 條  公園或公園內各項設施得委由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經營管理或認養。受託經營管理或認養者,應依委託經營或認養契約管理之。
前項委託經營或認養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於公園內埋設地下物或架設地上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
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一、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二、埋設或架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三、工程預定進度表。
四、施工計劃書。
五、管理機關指定應檢附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請人應於管理機關所定期限繳納土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
者,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
前項使用費依高雄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及使用補償金計收規定計收;保證金之收
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前條工程,申請人未依許可內容施工者,管理機關得依其情
節,沒收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第 十三 條  因施工而毀損公園內之場地或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未修復
者,經通知限期修復,屆期仍未修復,管理機關得逕為修復,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但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依管理機關核定之價額賠償之。
前項費用或賠償金得自保證金扣抵,其不足者,並追償之。

第 十四 條  於公園內舉辦集會、遊行、演說、展覽、表演或其他超過一般
使用之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日十日前檢附申請書,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但
屬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受十日前請之限制。
管理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六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但屬集會遊行法第
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特殊情形,管理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
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外,逾期視為許可。
第一項活動為應依集會遊行法申請警察機關許可之集會遊行活動,應於活動舉
辦日三日前檢附警察機關許可集會遊行之文件報管理機關備查;逾期未檢附
者,管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已許可者,得廢止之。

第 十五 條  使用公園舉辦前條活動者,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但本府各
機關學校、認養公園之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舉辦公益性活動者,不
在此限。
管理機關許可申請後,活動舉辦人未於管理機關所定期限繳納前項使用費及保
證金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六 條  未能於管理機關許可之時間使用公園舉辦活動者,應於許可使
用期日三日前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使用或退費者,除保證金外,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
還。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條  使用公園舉辦活動者,應於活動完畢後,將公園回復原狀;其
有損壞公園場地或設施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機關並負責修復;不能修復者,應
依管理機關核定之價額賠償。
前項情形經通知期限回復原狀或修復,屆期仍未回復原狀或修復者,管理機關
得逕代為履行,拆除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一項賠償金及前項代履行所需費用,管理機關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
得追償。保證金無前項扣抵情事時,管理機關應於場地使用完畢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 十八 條  使用公園舉辦活動,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管理機關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原核准用途。
二、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三、發生意外事件,而有停止使用之必要。
前項情形,經命其停止使用不遵從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九 條  公園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但行
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二、自行車進入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公園。
三、未經許可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四、隨地便溺。
五、未處理寵物或其他牲畜之排泄物。
六、放任寵物或其他牲畜不加看管。
七、私設神壇、桌椅、伴唱設備等設施或其他物品。
八、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之私設物品,經命行為人清除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明時,由管理機關逕為處理。

第 二十 條  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乞討。
二、赤身露體。
三、隨地吐痰。
四、拋棄果皮、紙屑、菸蒂或其他廢棄物。
五、於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或垂釣。
六、曝曬衣物、烘焙烹煮食物或餵食流浪動物。
七、於樹木或設施上塗畫或書刻。
八、張貼或豎立違規廣告物。
九、不依規定使用園內設施。
十、私設吊床、擅種植物或擅設硬舖面。
十一、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違規停放車輛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妨礙交通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第二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汽機車、攤販違規進公園 最高罰1萬

更新: 2008-10-14 22:30:37 PM
【大紀元10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公園綠地全台最多,維護管理卻是頭痛不已,尤以汽機車、攤販違規入園,逐年攀升達9成最嚴重,造成擾民事件頻傳,里長不堪困擾;市府修法提高罰責,近期公告實施,未來經查獲最高開罰1萬元。

市府目前共有331處公園綠地,面積廣達728公頃,為全台綠地最多城市,維護管理卻是困擾不已,地方里長經常接獲民眾檢舉,連袂陳情市府改善。
根據養工處統計,去年公園違規開罰447件,其中汽機車入園高達403件、攤販違規擺攤38件、不依規定使用公園設施6件等;今年公園違規開罰509件,其中汽機車入園達457件、違規擺攤47件、其餘5件。
安和里長傅秋陽表示,經常看到民眾騎車進入公園內,造成空氣品質不佳,甚至壓壞園道、破壞設施,影響民眾安全,建請市府加強取締。達明里長張簡日和說,曾目睹有人便溺,里民檢舉不斷,長期遭受困擾;寶華里長葉護謹指出,人車入園閒逛,踩踏綠地,民眾放任狗兒隨地大小便。
市府工務局修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針對汽機車違規入園逐年攀升情形嚴重,仰賴拍照委託監理處開單,引發民怨爭議過大,決定修法杜絕違規情事。
養工處表示,增設自行車禁止入園規定,擺攤兜售商品從事商業行為,隨地便溺、攜犬畜入園而不處理排泄物,私設神壇、桌椅或伴唱設備等違規情事,提高罰責最高可達1萬元,目前條例已送交行政院備查,近期將公告實施。

高雄 養工處動員拆除中正四路退縮地攤販,還路於民

高雄 養工處 動員拆除中正四路退縮地攤販,還路於民 (2/16/2014)

工商展覽中心中正四路退縮地遭該中心委託經營廠商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擺設25個臨時攤販,現場有營業、烹煮等行為及放置瓦斯桶等器具,嚴重影響民眾通行權益及公共安全,養工處立即動員21人及1輛工程車並配合警方及經發局於今天(2月16日)早上8時30執行拆除帳棚工作,整個拆除工作於上午10時完成,同時也請經發局依規定約束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於退縮地上設置臨時攤販,以維護整體市容景觀。

養工處呼籲民眾勿於人行道及退縮地擺攤,如有違反規定,養工處為了維持民眾通行權益及公共安全,會立即會同警方執行拆除工作,保持市容整潔及民眾行的安全。

發布單位:四維養護工程隊
聯絡電話:07-3421418

養工處動員拆除五福二路人行道攤販,還路於民

養工處動員拆除五福二路人行道攤販,還路於民 (4/7/2013)

大統百貨五福店於五福二路人行道違規擺設25個臨時攤販,嚴重影響民眾通行權益,養工處於昨日(4月6日)晚間接獲通報後立即通知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0款至現場開單處罰,養工處也立即動員23人及2輛工程車並配合警方於今天(4月7日)早上8時執行拆除帳棚工作,整個拆除工作於上午10時完成,同時也要求大統百貨五福店不得在於人行道上設置臨時攤販。

養工處呼籲民眾勿於人行道擺攤或擺放關東旗,否則為了維持民眾通行權益,養工處會立即會同警方執行拆除工作,保持市容整潔及民眾行的安全。

發布單位:四維養護工程隊
聯絡電話:07-3429963

六合夜市 路燈漏電害女昏迷 養工處賠128萬


2014/03/26 18:58 古芙仙 陳信仁 報導  / 高雄市

  高雄六合夜市,許多店家為了省錢,在公共路燈下牽電線偷接電來用,造成路燈漏電,一名女攤販因此觸電昏迷,到現在因為腦部受損、智能障礙,家屬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決負責路燈的養工處,要賠128萬元。

  高雄知名六合夜市,人潮滿滿,攤販忙到翻,但就是為了這照亮攤子的燈,居然害人心跳停止、腦部受損,消防隊員團團圍住這根電線桿,三年前一名陳姓女攤販,準備做生意時,在這被漏電的電線桿電暈,造成她一度心跳停止,清醒後卻腦部受損,甚至影響智能,家屬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500萬,法官判決負責路燈的養工處,必須賠給婦人128萬。

  養工處說明,當時會發生意外,是許多攤販為了省錢,像這樣把電線桿底部電箱打開,拉出電線來偷接電,最後電線碰觸到金屬電線桿,造成漏電,才導致碰觸電桿的婦人觸電,對於判決還在研議是否上訴,而回到事發現場,漏電的電線桿底座,已經被牢牢上鎖,嚴格管理,但婦人的家屬對於判決也很不滿,128萬連復健都不夠,雖然因為事件發生,攤販不敢再偷接電來用,但對婦人來說,智能受損無法自理生活,已經是一輩子無法彌補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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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商圈 師大夜市 住商爭議 用電量大量增加

師大商圈 師大夜市  住商爭議
維基百科 [編輯]

= 用電量大量增加,鄰近純住宅區用電量激增,原供電系統頻繁跳電,變電箱隨店家數量,逐年遞增,老舊電路不堪過度使用,公共安全問題浮現。
= 大量商店營業與人潮,造成噪音與垃圾問題。
= 服飾店佔用防火巷營業,成為公共安全隱憂。

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公園人行道是可以擺攤販占用的嗎?100公尺外的復興派出所 警察單位 你們看見了嗎?

公園人行道是可以擺攤販占用的嗎?100公尺外的復興派出所 警察單位 你們看見了嗎?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175310300號 令
施行日期: 101.12.22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九 條  公園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
三、未經許可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規停放車輛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妨礙交通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難道每週一 一德路就是沒有王法 沒有法律的地方了嗎?

占地為王







夜市攤商汽車是可以開上公園人行道的嗎?100公尺外的復興派出所 警察單位 你們看見了嗎?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175310300號 令
施行日期: 101.12.22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九 條  公園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
三、未經許可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規停放車輛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妨礙交通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夜市攤商汽車是可以開上公園人行道的嗎?100公尺外的復興派出所 警察單位 你們看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