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175310300號 令
施行日期: 101.12.22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九 條 公園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
三、未經許可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規停放車輛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妨礙交通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夜市攤商汽車是可以開上公園人行道的嗎?100公尺外的復興派出所 警察單位 你們看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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