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2 call 1999 無違法情事?這養工處人員不知道公園不能設攤,不能開上車子的嗎?法制教育缺乏?還是積非成是?

案件編號:INS160104216
權責單位:養工處
通報事項:公園髒亂、佔用(一)
行政區域:前鎮區
通報日期:2016/1/4 下午 07:47:15
維修地點:勞工公園北側
反映內容:

渠反映該處內攤販擺攤及車輛停放,致附近居民無法使用,建請查處。
處理前
處理情形
結案日期:2016/1/5 下午 08:46:54
管制狀況:解除管制
處理結果:

【主管解除管制】本案於01/04 22:16 養工處四維養護工程隊值班人員江明秀小姐回報:該處經查為周一夜市
固定攤販擺設,無違法之情事;本案不需回電故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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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法情事?這養工處人員不知道公園不能設攤,不能開上車子的嗎?法制教育缺乏?還是積非成是?

從以上官方回應,可以看出因為大家長期漠視不關心,當地居民的權利被犧牲了,1) 有空污說沒空污,2) 占用公園、馬路營業當作是正常化,3) 怎麼會有攤販噪音呢?

鄉親啊,你不站出來,是不會有人為你發言的,只會犧牲你的家園環境,當作他們下班後生活的小確幸啊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12.22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175310300號 令
第 十九 條  公園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三、未經許可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規停放車輛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妨礙交通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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