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經發局曾文生局長 你知道一德夜市未經核准設置 卻沒有對其開罰 有無怠忽職守、瀆職之嫌?

經發局曾文生局長 你知道一德夜市未經核准設置 卻沒有對其開罰 有無怠忽職守、瀆職之嫌?

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未經核准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處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大家陸續會收到政府機構的回函,這是經發局,管理攤販的,他的意思是說,這是1) 非法夜市沒錯 2) 在馬路上營業是警察局管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我幫你轉信給警察局 3) 順便幫你轉給環保局嘿

我們再看看看,警察局總局,前鎮分區,復興路派出所各是怎麼回函?不論如何,千萬不需要、不要答應警察局要我們 1) 連署 2) 或是召開公聽會之類的事,這些都是不需要做的,占用馬路營業,就是違法,不需要1) 連署 2) 或是召開公聽會 吧。

收到函件,請收好,我們會有第2波行動請大家再次陳情不同單位,逐漸加強強度,到時候再把第一波的回函統一收回集中。

還沒有連署的人,可以不用再猶豫了,少了你就不完整了,自己的家園環境是靠自己爭取,不能靠別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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