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併排停車竟會構成妨害自由?一德夜市違反 (刑法304條強制罪和刑法302條妨害自由罪)

這戶有名的攤販,攤位和他的營業車大喇喇擋住住家和另一店家,讓住戶無法出入,他知道犯了 (刑法304條強制罪和刑法302條妨害自由罪) 嗎?



併排停車竟會構成妨害自由?

文 / 黃育衫
【台灣法律網】



某駕駛人貪圖方便,把車併排停在家門前巷道,但卻因為擋住鄰居進出,遭致鄰居不滿,一直到報了警,警員到了現場,這位駕駛人才將車子移開,但是,妨害鄰居出入不便已造成事實。因為男子這種停車方式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引起鄰居群起不滿,決定對該男子提起告訴,法院認為,該男子違規停車妨害他人通行,已構成妨害他人自由(強制罪),判處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
這位被判處妨害自由的駕駛人,自認為有急事,且自家鄰區白天都去上班了,所以他認為巷子裡較無車輛進出,因臨時找不到車位,便把車併排停在住處樓下巷道,擋住準備開車外出的鄰居,沒想到竟然構成犯罪。
鄰居指稱,他們透過按門鈴、打手機通知駕駛人移車,但等了二十分鐘都沒有移車,直到打電話請警員到場處理,男子才下樓移車。短短不到半小時,鄰居洽巧開車回來,又被男子的併排停車擋道,雖聽知他來移車,結果又等了十分鐘沒動靜,只好再報案求助。
其實,這類案件很少鬧上法院。因為雙方原本就彼此心生不滿,上了法院又不願和解,法院只好依法判決。承審法官也認為,「違規停車雖未完全壓制他人自由,但法條規定只要妨他人通行權利就構成強制罪」,被告男子兩度違規停車,妨害他人出入自由,確證確鑿,故合併判處拘役二十天。

〔實務上有關違規停車可能觸犯的刑責〕
(1)違規停車導致他人發生車禍,可依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若致人死亡更可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以下徒刑。
(2)因違規停車妨害救災逃生,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因此致人於死,可處7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
(3)違規停車妨礙他人通行,觸犯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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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私行拘禁,係指無正當理由而使被害人拘束於特定之空間場所內,使其身體活動受到限制,無法任意離去,例如將他人鎖在屋內,或警察非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另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此乃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即實施拘禁以外之其他任何不法方法,在
客觀上足以侵害或限制他人基於自由意思之決定,而欲離去特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者均屬之。例如綑綁他人、強押他人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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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自由,至於第302條俗稱妨害自由所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兩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喪失行動自由比單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嚴重得多。因此當發生競合的時候,第302條妨害自由會吸收第304條的強制罪。 
2. 實務上判斷兩罪是依照各自的構成要件,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亦適用於第302條妨害自由的手段要件,差別是後者若要成罪,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客觀上發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結果。 
3. 兩罪之間目前並無大法官解釋。但是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都可以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手段,因此第302條的妨害自由可以吸收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 

2010-07-17 19:32:29 補充: 

兩者都是公訴罪,無待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知情者,即應主動偵查。若因被害人告訴而啟動偵查程序,嗣後亦無從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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