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高市府經市字10106056900號令制定)
第四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始得繼續營業...」,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週一夜市無合法申請,已經違反此自治條例。
另依據,第二十二條「...未經核准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處行為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道路是可以擺攤販占用的嗎?100公尺外的復興派出所 警察單位 你們看見了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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