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陳慧文議員 你說的真的是事實嗎?當地居民不反對夜市?台灣社會就是被這種「小確幸」給害慘了


陳慧文議員,

高雄市是邁向進步的城市而不是落後城市好嗎?

你要不要公布一下那些夜市區 大部份居民說不受影響的?偏離事實太多了吧

小確幸?看一下夜市文化對台灣的食安、消防、環境衛生的影響吧 

難怪 主席(蔡副議長昌達):說
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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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公報初稿 第2 屆第1 次定期大會 第 24 期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5 日出版
http://cissearch.kcc.gov.tw/Upload/Attachment/BulletinDraft/1575/0bb50092-4ee8-4235-aabb-c0b26ed79b3a.pdf

陳議員慧文:
本席也接到民眾的陳情,最近有一個攤販管理委員會具名檢舉了包括小港、
前鎮、鳳山、苓雅區總共 17 條道路,每個禮拜一天的夜市,他就以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檢舉這些都是違法的,他們阻礙了交通,不應該存在。但是這既
然是違法的,本席為什麼要在議事廳提出這樣的思維,我想要問一下在座的市
長及一級主管,有沒有逛過每個禮拜一天的夜市?有的請舉手。有幾個。你這
一輩子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逛過夜市的請舉手,幾乎都有逛過,也許你也不知道
是合法還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你在高雄市逛的話,大部分都是不合法的。
我為什麼要提出這一點,因為這位檢舉人總共檢舉了 17 條,鳳山也受創很
重,鳳山就有 7 條。這些每週一次的夜市,也是本席常常會去逛的場域,我也
問過周遭的朋友,以及住在這 17 個夜市附近的民眾,他們對於夜市在社區裡
的街道,一個禮拜大概就一天,一天大概就只有 4 個小時,我問他們認為有沒有造成髒亂的問題、有沒有造成道路不便的問題、有沒有造成污染的問題、噪音的問題等等。我問了一下,大部分的民眾都說不會,在社區裡一天就只有一個晚上,這也變成一般市民朋友的小確幸,有時候就是等有夜市的這一天,一
家大小攜家帶眷就去看看市集,好像去聯絡感情,做做親子遊戲,看看有沒有
新玩意兒,也許晚餐就不煮了,就順便在夜市解決了。這是我們一般平民百姓
的小確幸,因為這些幾乎是在鄰里之間的社區,都不是在道路非常繁忙的路
段,都是在我們社區的小巷道,都不是在主要的道路上。
所以如果站在民眾的立場上,不可能因為一頓晚餐,因為不到幾小時的時
間,攜家帶眷跑到很遠的合法夜市或是觀光夜市,一定是就近在家附近逛一
逛,看看有沒有新玩意。我又問了其他人的看法,回答我的大部分都是贊成的,
這已經變成高雄生活作息和生活文化的一部分了,他們都不認為這應該要被廢
掉、被去除掉的。
如果以攤販角度看,有很多攤販都是經濟的弱勢,因為攤販的進入門檻比較
低,所以有時候一個攤販是養活了一家人。我剛剛唸的那四個區 17 個地方被
檢舉了,在這裡擺攤的攤販為了養家糊口,為了有一口飯可以吃,他們先跑到
其他沒有被檢舉的地方,其餘沒有被檢舉的地方後續如果也被檢舉了,如果
38 區都被檢舉了,都要依法行政的時候,我們一般平民的小確幸就不見了,
那些需要靠攤販養家糊口的攤商,他們的經濟來源怎麼辦?他們的三餐要怎麼
辦?難道都要申請社會福利的補助嗎?如果申請不過又淪為邊緣戶等等,又會
造成很多家庭問題及社會問題。
我覺得應該不要單純以合法或是違法這樣的論點來看,應該要從更廣的層面
去看待這件事情。因為有這件事的檢舉案,警察局也有請示經發局,經發局給
警察局的回文中寫到:目前為止除了前鎮區的金鑽、凱旋和岡山區的新岡山這
三個是合法的以外,其餘的都是違法的。所以我剛剛才會大膽的註解,現場所
有的官員們去逛的夜市應該大部分都不是合法的。但是這不應該是用合法或非
法為界線而已,而是要更廣面的去考慮這件事情,應該要用什麼態度去面對。
在我們的觀光宣傳上,也宣傳來高雄市就要來逛夜市,這也是我們的特色之
一,今天我們如果用合法或非法來斬斷我們的特色,以後我們高雄市引以為傲
的夜市文化就不見了,庶民的夜市文化就不見了。
我想今天在這裡也說不清、講不明,但是我真的覺得要坐下來跨局處來討論
這件事,讓這些攤商也有所依歸;讓我們的執法人員也有所進退,知道要怎麼
做,讓平民百姓也有每週一日的小確幸。其實用另外一種思維,就是每週一次
社區封街,大家在這裡玩樂,如果你用這種思維,其實也是說得通的,因為我
們也考慮社區辦活動、封街辦活動,凸顯、延續地方文化,這是我們一直強調
的文化層面。等一下請經發局和警察局簡短回應,一個人 2 分鐘。

主席(蔡副議長昌達):
經發局長,請答覆。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關於攤販問題,目前有一個臨時攤販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至今年 11 月 12
日為止,這些還未適法的,不論是路上或路外的攤販集中場,都可以向本局申
請適法,自治條例基本上是願意輔導這些攤販能夠通過適用法令;至於剛剛陳
議員提到的高雄市區內,譬如像六合夜市縱使在路上,過去都是經過市議會同
意,是一個合法的攤販集中場,並不是所有的臨時攤販集中場都是不合法的,
在這裡先跟議員說明。至於你剛剛提到的三個,是縣市合併之後根據自治條例
已經正式通過的三個合法的路外臨時攤販集中場。

陳議員慧文:
我說的是每週一次的,目前幾乎都是不合法的。

經濟發展局曾局長文生:
當時制定自治條例時並沒有想到這件事,我覺得這個可以討論,看要怎麼再
做規劃。

陳議員慧文:
目前還未跨局處研究要如何處理之前,是不是可以有比較緩衝的做法呢?請
警察局長回應一下。

主席(蔡副議長昌達):
警察局長,請答覆。

警察局陳局長家欽:
對於攤販的取締,我們是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看是否有占用道路或有無
違規情況;當然,我們也必須考慮公眾的利益,只要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而且影響整個道路安全和秩序,我們當然會取締,不過也會考慮情理部分,我
們必須做權衡。目前為止,大部分我們都是用勸導的,但是我們也希望攤商在
還未取得合法之前,自己必須有一個約束及公約,不要影響道路安全和秩序,
我們會盡量考量情、理、法,以勸導代替取締。

陳議員慧文: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拜託陳菊市長,這個事件大家應該跨局處坐下來討論,
訂出一個準則和方針,這樣才有辦法解決,會後是不是朝這個方向,你們是否
要回應呢?

主席(蔡副議長昌達):
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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