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恐嚇罪

何謂「恐嚇罪」?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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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100年7月16日你收到法院的起訴書說你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系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認應提起公訴.......
由於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檢察官在偵辦妨害自由案時,發現你有此犯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訴罪不必經受害者提告
檢察官可以依職權逕於起訴之
因此檢察官依法將你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提起公訴
恐嚇罪,不一定要作出實際之加害行為
只要言行舉止之內容有加害之意圖,足讓他人身心受到恐懼者
就已成立構成犯罪之要件
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
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最重本刑為二年,因此其法律追訴期為十年
事情雖然已經過一年多,但仍是在法定追訴期效內
因此你仍然有受刑之處罰判決之虞
此案檢察官既然心證認定罪行成立,依法起訴
你最好去跟被害人和解,求得被害人原諒,為你在法官面前求情
並於法官開庭審理時,要態度要良好,坦承犯罪,表示深具悔意
如此可以爭取法官輕判與緩刑之宣告
祈使能將傷害降到最低
若經費允許,不彷考慮委任專業之律師出庭應訊
若仍有法律之問題及需要幫助的地方
你可以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
那裡有免費提供法律諮詢與協助
其網址: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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