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違法攤商夜市受害居民自救會 陳情函

鄉親啊,你還在癡癡地祈禱,等有一天復興路派出所主動來幫你清除家門前的攤販占用嗎?

告訴你:居民權益,只能靠自己,派出所不會吃飽沒事,主動來幫大家清除攤販的

靠自己,動手來寫吧,一封又一封,讓高雄的最高政府機構知道你的痛苦,如果高雄市政府、警政單位繼續漠視,監察院就是我們投書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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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違法攤商夜市受害居民自救會 陳情函 資料夾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xa6AqhTKaFIc0dEd1h4WEtMRVk&usp=sharing

第一波陳情函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a6AqhTKaFIdVVJNEljeGF3YVU/view?usp=sharing

第二波陳情函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a6AqhTKaFIeHpjZ04yNFZ3eWs/view?usp=sharing

外圍居民用函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a6AqhTKaFIM3RGa2xuNm14ZTA/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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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違法攤商夜市受害居民自救會 陳情函
  址:806高雄市前鎮區 _________________
陳情人:________________
  話:________________

受文者:高雄市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陳菊市長、高雄市警察局陳家欽局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2 21
發文字號:一德函字第1
速別: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夜市照片一張
主旨: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週一夜市違法營業、占用道路、污染空氣、廢棄物污染環境、污水違法排放及噪音擾人等
說明:
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011112日高市府經市字第10106056900號令制定)
第四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始得繼續營業...」,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週一夜市無合法申請,已經違反此自治條例。
另依據,第二十二條「...未經核准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處行為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居民陳情文:前鎮區一德路每週一夜市已經長期多年影響當地居民生活,環境破壞(攤商污水直接倒入水溝,致使當地登革熱疫情長期延燒,嚴重影響公共衛生),導致出入不便(汽車完全無法自家門出入,若發生醫療緊急狀況救護車救援延宕,火警發生消防車救災延誤,人命關天),多次致電高雄市政府1999反應,以及致電當地復興路派出所,皆表示無法處理,建議居民找市政府高層才可以解決。懇請 陳菊市長能給予市民乾淨的生活空間,才能打造一個現代化、進步、宜居的大高雄。

正本: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高雄市陳菊市長、高雄市警察局陳家欽局長


副本: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陳德源分局長、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黃鼎元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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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違法攤販夜市受害居民自救會 陳情函
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情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受文者:高市經濟發展局曾文生局長、高市復興路派出所黃鼎元所長、高市陳菊市長、高市警察局陳家欽局長、前鎮分局陳德源分局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21
發文字號:一德函字第2
速別: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夜市照片一張
主旨:一德夜市長期違法營業,相關部門怠忽職守,罔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說明:
1) 復經發局1051 6日回函,「一德路夜市非核准設置之攤販集中場」,依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未經核准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處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經發局曾文生局長,你知道一德夜市未經核准設置,卻沒有對其開罰,有無怠忽職守、瀆職之嫌?

2) 另復經發局10516日回函,「一德路夜市攤販於道路營業,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警察局依權責辦理」。復興路派出所黃鼎元所長,一德夜市長期占用道路營業,復興路派出所一直無有效執法,致使攤販長期占用,讓國家公權力之權威與尊嚴蕩然無存,你有無督導不周、怠忽職守、瀆職之嫌?

居民陳情文:復興路派出所週一晚上來開個1-2張罰單,之後整晚夜市繼續照常營業,完全不受影響(附照片為証),這開1-2張罰單是在應付敷衍了事的嗎?三歲小孩都知道開幾張罰單是無法解決這長達5百公尺占路夜市的,需要我們受害市民來告訴執法單位應該如何執法嗎?

請陳菊市長要求下屬,依法執法,在1052月底前徹底清除一德路占路攤販,否則當地受害居民,將會上告監察院調查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所單位是否督導不周、怠忽職守與嚴重瀆職。

正本:高市經濟發展局曾文生局長、高市警察局復興路派出所黃鼎元所長
副本:高市警察局陳家欽局長、高市陳菊市長、前鎮分局陳德源分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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