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102年2月4日的新聞:
桃園市御花園夜市違法營業 工商發展局勒令立即停止營業
桃園市中正五街「御花園夜市」未經桃園縣政府核准許可,擅自招商設置攤販集中區進行營業,工商發展局依「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開罰壹萬元,並勒令立即停止營業,如仍有違法繼續營業情形,將依法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決不寬貸,必要時將予以強制執行。
「御花園夜市」申設過程中,從規劃之始至招募攤商階段,工商發展局即多次行文要求業者需確實依照「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將書件送桃園市公所審核,於未核准通過前,不得有從事販賣物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行為,業者也多次表示將充分配合依法辦理。惟其申請案件遲至1月底方送至桃園市公所,然卻同時以試營運方式進行「營業」,除違背先前承諾外,更違反「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為貫徹公權力,保護合法攤商權益,工商局2月4日即依據「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開出壹萬元罰單,並勒令業者立即停止營業,於未獲核准設置攤集區前,將逐日會同相關局處進行聯合查察,遏止該違法攤集區持續聚集營業,政府依法行政並貫徹公權力的決心,不容業者質疑和挑戰。
工商發展局表示,「御花園夜市」預定地位於桃園市中心,未完成相關規劃及核准前即進行營運,不但對於周邊交通已造成嚴重衝擊,攤集區使用油料瓦斯等亦有公共安全上的疑慮,尤其是過年期間如人潮湧至非法攤集區,如發生公安事件勢必造成重大危害。因此為還給民眾安全、安心的消費環境,工商發展局與相關局處春節期間將繼續執法,呼籲業者在核准攤集區之前切勿違法營業,如有繼續營業情形將依法嚴辦,必要時將予以斷水斷電,不容法律假期的存在。
新聞聯絡人:工商發展局公用事業科張炳坤科長
聯絡電話: 0939-98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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