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一延再延、一拖再拖、三年改六年?陳菊市長 誰來維護受害居民商家的權益?

李雅靜議員、林瑩蓉議員、李喬如議員的提案:
「特請將"三年內"修正為"六年內 ",以維本市各攤販權益。」???

那誰來維護受害居民商家的權益?

      逆行倒施!!!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
http://cissearch.kcc.gov.tw/System/Proposal/Detail.aspx?s=85002C8452802F4F&ct=0A42381EC11CB8EE
類別財經編號22
提案人李雅靜連署人林瑩蓉、李喬如
案由建議修正「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條文及其他相關條文之規定,以維攤販生計
說明
一、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於101年11月12日制定公布,攤販臨時集中場分為道路範圍內及道路範圍外2種型態,其中道路範圍內攤販臨時集中場依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爰三年期限即將於本(104)年11月11日屆期,恐形成落日條款,期望透過修法來更有效管理與發揮效益,並恐部分攤販未及申辦以致影響市民權益及家庭生計,特請將"三年內"修正為"六年內 ",以維本市各攤販權益。
二、有關攤販臨時集中場,近三年來申辦攤販場地不多及拖延之故,在於現行自治條例之各項規定中,確有部分窒礙難行之處,而市府各主管機關又執著於條文規定未能正視現況實情,致而申辦案件拖延難准,使得市府認為推行照顧市民中低收入者之德政反成專找攤販市民麻煩之苛政,以致怨聲載道,故而建議市府主管單位檢討近三年的缺失,對不合理之規定酌予修正,以便利攤販臨時集中場之申請,以維攤販生計及逐步達成共贏的管理機制。
辦法建議主管機關研議修正。
備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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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說明名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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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狀態
一讀(交付)交付決議/交付日期:104-05-25
委員會審查意見審查日期:104-05-25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二讀決議
決議大會屆次:第二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決議日期:104-05-28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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