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路夜市自攤販條例公告已經給予三年落日條款(101-104年),居民不同意一德路夜市,為什麼陳菊市政府還讓它繼續存在?
高雄市議會公報初稿 第1屆第2次定期大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出版
http://www.kcc.gov.tw/Upload/ParliamentSchedule/87da5137-9610-4490-e20e-894aabfa2f3a_%E7%AC%AC1%E5%B1%86%E7%AC%AC2%E6%AC%A1%E5%AE%9A%E6%9C%9F%E5%A4%A7%E6%9C%83%E7%AC%AC41.42%E6%AC%A1%E6%9C%83%E8%AD%B0.pdf
本會法規委員會劉專門委員義興: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始得繼續營業。
委員會審查意見: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
備註:1.修正通過。2.後段「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修正為「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請審議。
主席(許議長崑源):
有沒有意見?沒意見,修正通過。(敲槌決議)第2.後段「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修正為「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沒意見嗎?好。(敲槌決議)
本會法規委員會劉專門委員義興:
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
主席(許議長崑源):
等一下,好,說明一下。
本會法規委員會李議員喬如:
小組向大會報告,因為第七條和第六條的適用對象不一樣,因為第七條是在既有存在道路範圍,那麼我們有經過民意的調查,可能要整合的時間非常的長,所以我們認為落日條款二年太短,所以在小組就建議修正為三年。
主席(許議長崑源):
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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