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依刑法規定,瀆職罪之類型

瀆職罪,為侵害國家法益罪之一種;其所侵害者,為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合法性與妥當性。故瀆職實指辱瀆職守而言。

依刑法規定,瀆職罪之類型有多種:
一、屬於不盡職類型者:
(一)委棄守地罪;(二)廢弛職務成災罪。

第一三○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屬於貪瀆類型者:
(一)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包括要求、期約與收受三種情形);(二)違背職務受賄罪;(三)準受賄罪;(四)圖利罪。
三、屬於濫權類型者:
(一)違法徵收罪;(二)抑留?扣罪;(三)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四)濫權逮捕羈押罪;(五)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罪;(六)凌虐人犯罪;(七)違法行刑罪;(八)越權受理訴訟罪;(九)濫權追訴處罰罪。
四、屬於洩密類型者:
(一)公務員洩密罪;(二)妨害郵電祕密罪。
五、非純粹瀆職罪: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以上各罪(即刑法第四章所規定者)以外之罪而言,如利用搜查機會而竊取物品是。此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上各罪之犯罪主體,皆為公務員。惟犯罪主體非公務員,而一併規定於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名,有二:一、行賄罪(包括行求、期約與交付三種情形)。二、非公務員洩密罪。公務員之瀆職罪,亦不以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者為限,如公務員侵占罪乃規定於刑法侵占罪章是。

註:
道路實屬行車人之公共用地,卻被有心人士抽取租金,此乃違法之實,卻行之有年,警察局有嚴重瀆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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