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夜市違法經營 由吉安鄉公所酌處
花蓮GO新聞/編輯
關於花蓮縣吉安鄉自強夜市土地使用引發議論,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發布聲明如下:
1、 自強夜市長期違法營業,影響當地空氣品質、交通等問題,屢遭鄰近社區居民檢舉。吉安鄉公所遂辦理「變更吉安都市計劃(住一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提經吉安鄉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自強夜市所在位置變更為「廣停用地及公園用地」,並函報花蓮縣政府。
2、 本案經由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討論,地主提出陳情,欲維持原住宅區之規劃,縣都委會專家、學者經討論後,同意所請。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依據104年9月21日會議結論,函寄公文予自強夜市之地主,知會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
3、 都市計畫攸關花蓮縣整體發展,為維護全體縣民權益,無論是吉安鄉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自強夜市所在位置變更為「廣停用地及公園用地」或縣都委會決議維持「住宅區」,兩類用地依法均不得作為夜市攤商營業使用。
4、有關自強夜市是否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吉安鄉公所)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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