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怠忽職守 《刑法》第397條規定:

怠忽職守 《刑法》第397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則留言:

  1. 請問您知道中華民國刑法最多只到第363 條
    沒有到第397條
    那是阿共家的刑法
    小弟非法律專業人士
    只查到以下這二條條文應該比較有關
    僅供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
    第四章 瀆職罪
    第 120 條: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獻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LCNOS=+120+++&LC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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